各设区市林业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在闽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17〕23号),创新投融资支持模式,防控林业金融风险,促进森林资源资本化,现就规范林权收储担保业务提如下意见:
一、健全林权收储担保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林权收储机构建设,有条件的设区市和重点林区县(市、区)都要推动成立林权收储机构,非重点林区县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推进林权收储机构建设,努力形成林权收储全省覆盖的工作格局。要指导林权收储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推广林权收储流程图,明确办事流程,进一步规范林权收储担保业务。要引导林权收储机构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收储等服务,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增户扩面”。
二、明确可抵押林权范围
各地要积极引导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发挥收储担保机构作用,促进拓展可抵押林权范围。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等林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鼓励将用材林中幼林、毛竹林、果树、设施花卉、苗木等纳入抵押物范围。探索开展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积极根据抵押物特点,创新林业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加大林业贷款投放,破解林农贷款难题。
三、加强抵押林权价值评估
各地要加快推进健全林权价值评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认定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开展森林资源实物量现场核查。对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非国有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评估咨询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林权收储机构应积极予以采信。支持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与金融机构开展抵押林权的协议评估,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
四、强化抵押林权管理
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抵押人在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协议时,对抵押林权监管做出 相应约定,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管护机构对抵押林权进行管护,维护抵押财产安全。通过协议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鼓励抵押人对抵押林权办理足额森林保险,抵押期间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优先获得保险赔偿金。
五、落实资金补助政策
林权收储机构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在不增加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的情况下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于维持机构日常运行。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经营者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林权收储机构按要求向同级财政、农业部门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并加强与当地财政、农业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争取政策落实到位。
六、妥善处置出险的抵押林权
各地要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对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确实无法清偿贷款的,林权收储机构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置。因处置抵押林权需要采伐林木的,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采伐条件的,引导林权收储机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鼓励林权收储机构引入资产管理机构参与抵押林权的管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