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规范林权流转市场运行,引导林权健康有序流转,促进多种形式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集体林权(以下简称“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林权流转市场运行,引导林权健康有序流转,促进多种形式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林地流转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办发[2014]24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应遵循本指南。
第三条 全省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为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服务平台,各级平台的服务工作应突出公益性。
第四条 省级平台依托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建设,具体负责全省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
市、县两级平台依托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林区的乡级平台建设,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林权流转服务窗口;
林区的村级平台的建设,可以依托村委会设置流转服务窗口,固定熟悉政策的相关人员为信息协调员。
第五条 市级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本级林权流转信息服务平台的内容保障。
第六条 县级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县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负责全县(市、区)林权流转信息服务平台的内容终审工作,做好乡级信息服务平台的角色、权限分配;
(四)负责开展业务咨询、信息发布、组织流转、合同指导、合同鉴证、合同备案、合同纠纷调解、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及抵押、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归档保管等服务;
(五)梳理各项服务流程,根据乡(镇)林地面积、流转规模等情况,合理分配县、乡两级平台承担的服务环节,理清权责;
(六)与不动产登记、公共资源交易和依法设立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等机构合作,建立沟通衔接机制;
(七)引导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监督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第七条 乡级平台主要是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县级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业务咨询、合同范本、合同指导等便民服务,调解流转过程中的相关矛盾纠纷。具备条件的,受县级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开展服务受理、合同面签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村级平台主要是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接乡级平台向村民提供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等便民服务;协调组织开会、面签等,引导林农规范流转;收集、汇总本村流转信息,收集、反馈村民意见和建议;调解流转过程中的相关矛盾纠纷。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本级财政对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各级平台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合理布局。办公场所可规划为业务受理审核、信息发布、流转、商务洽谈、纠纷调解、综合服务、档案管理等区域;并根据实际情况,既可单独分区,也可多区合一,但业务受理审核区与档案管理区应当相对独立。乡级平台可只设立业务受理审核窗口;村级平台可只设立服务窗口。
各级平台对外服务窗口应确保服务场所干净、整洁、明亮,有条件的要按照《江西省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要求,统一规范形象。
第十一条 办公场所应当悬挂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标识牌,其中:县、乡、村级平台分别悬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权流转服务站、林权流转服务点标识牌;服务窗口悬挂或者摆放“林权流转”席位牌;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等制度上墙。
第十二条 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化建设。开通使用江西省林权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和江西省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系统,其中:江西省林权流转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在林业厅政务内网,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系统;江西省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系统部署在互联网,分全省省、市、县、乡、村五级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和惠林绿桥APP,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平台应当安排专用计算机联接政务内网的林权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宗地查询、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放等管理,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系统相互对接实现互通共享。有条件的乡级平台经县级平台授权也可联接政务内网,开展相关服务。
乡级以上平台还应当配备计算机联接互联网的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做好网站各级平台的内容保障,并推广社会公众下载使用惠林绿桥APP。有条件的村级平台可利用现有计算机联接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开展信息查询等服务,并协助推广林农在手机上使用惠林绿桥APP。
各级平台应当严格按照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原则配备计算机等设施,严禁内网计算机等设施联接外网或插入非内网专用的移动硬盘等设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平台应当明确林权流转信息管理和服务两个系统的管理员。省级管理员应当负责本级和市、县级平台管理员角色、权限分配及管理,市级管理员负责本级角色、权限分配及管理,县级管理员应负责本级和乡、村级平台角色、权限分配及管理。乡、村两级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页可由县级平台或其委托的乡(镇)级平台负责信息上传。各级平台应当根据权限维护、运营本级林权流转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林权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服装整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用语规范;在接待来访人员和接听咨询、举报电话时,应耐心细致并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回复),按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平台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林权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文字、图片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有条件的乡级平台也应当做好建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发布、流转、合同鉴证及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流转合同纠纷调解、档案查询等。各级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统一的服务项目申请表单。
第十八条 项目发布是指依申请,对申请方提交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在全省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公开披露林权的流转、合作等项目信息,征集意向流入方等合作方。
第十九条 流转服务是指依申请,对申请方提交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在全省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公开披露项目信息,征集意向流入方,组织引导在依法设立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上交易,确定成交方。
各级平台受理当事人流转申请时,应当依法依规,做好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内部决策、批复文件等材料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合同鉴证及备案服务是指应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提供全国统一规范性合同文本、解释相关合同条款,指导双方协商合同必备条款,对签订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现场进行拍照存档,提供证明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是指依照林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经鉴证备案的流转合同等有关材料,将申请登记的林地林木流转权益事项依法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并向流入方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二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是指依当事人申请,以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确认的林地林木权益作抵押,在当事人提供了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等相关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
县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在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流转合同纠纷调解主要是指依当事人申请,针对在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流转的合同纠纷,根据流转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居中协调,帮助解决纠纷。
第二十四条 档案查询是指依林权权利人或者林权利害关系人申请,审核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权限,向申请人提供在指定地点查阅档案材料或者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档案材料证明的服务。
提供档案查询时,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联系,及时将流转合同鉴证备案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信息函告对方,与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并告知流转双方应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对转出方林权证或者林权类不动产权证进行预告登记,共同防范一林(地)多卖以及已抵押的林权违规流转等行为,确保流转安全。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保险、资源调查、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会计审计、项目策划等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提供市场化有偿服务。具体进入程序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介机构服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