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家庭林场工商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6-11-30来源:林改司(林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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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工商发〔2016〕164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农林、生态建设管理)局:
    家庭林场作为一种林业新型经营主体,随着农村林业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涌现并快速发展,正逐步成为现代农村林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和骨干力量,在促进农村林业集约、规模、高效经营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林场”的精神,促进家庭林场快速、高效、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家庭林场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家庭林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承包或流转的林地土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的林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家庭林场应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家庭林场登记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工商登记。跨区域设立家庭林场的,由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家庭林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工作。
    四、家庭林场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可自主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
    五、家庭林场申请工商登记,名称中应使用“家庭林场”字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林场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和家庭林场”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名称中应依法标明相关字样;采取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林场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林场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家庭林场可在“家庭林场”字样前冠用行业用语。
    六、家庭林场经营范围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包括造林营林、特色林果、种苗花卉、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特种养殖、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木本油料、沙区产业、林产品及林下产品采集、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多种涉林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七、家庭林场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是经营者家庭住址,也可以是其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八、家庭林场申请工商登记,应根据申请的主体类型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
    九、家庭林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家庭林场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行政指导、咨询服务、材料审核等工作,为家庭林场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
    十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培育家庭林场,做好家庭林场的业务管理、政策扶持、标准和办法制定、示范创建、技术培训、动态监管等工作。
    十二、各级工商、林业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登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登记注册信息,做好家庭林场跟踪指导服务,引导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共同推进家庭林场健康快速发展。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林业厅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