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可承担林业生态和产业项目名录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6-01-05来源:四川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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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
    项目依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1号)
    申报条件:各类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补贴。
    申报途径:每年初按照林业厅通知具体要求,各经营主体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所需材料:近三年完成的造林作业设计、批复、验收报告等资料或者新造林申请书(含土地地类、权属、面积、拟造林树种等要素)。
    补贴标准: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简介补贴。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等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所需费用的补贴。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一次性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合同约定具体兑现方式。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造林绿化管理处

    二、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
    项目依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11号)
    申报条件: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社会主体给予适当补贴。抚育工作开展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规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政策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申报途径:每年初按照林业厅通知具体要求,各经营主体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所需材料:符合政策技术要求的申请材料(含林地权属、森林类型、森林起源、树种、龄组等要素)。
    补贴标准:集体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所需费用。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一次性下达到县(市、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合同约定具体兑现方式。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造林绿化管理处、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三、省级财政林业防沙治沙项目
    项目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1号)
    申报条件:四川省林学会2015年核定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单位。
    申报途径:项目资金分解下达县(市、区)后,由各县通过投标、劳务招投标、比选、林业部门自建的方式确定造林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造林主体向实行自建的项目县林业部门申报或项目县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报名投标。
    所需材料:营林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法人委托书 标书(含设计方案)及相关身份证明。
    补贴标准:新治理800元/亩,成果巩固不超过600元/亩。
    补贴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县级决算保障支付。
    资金来源:省级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造林绿化管理处

    四、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补助项目
    项目依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1号)
    申报条件:1.野生动植物加工经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与加工规模配套的驯养繁育基地野生动物类500亩、野生植物类1500亩,种群数量1000只以上(雁鸭类种群数量10000只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的就业;2.仅从事野生动植物驯养类企业,总资产归农达到800万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800万以上,能提供或带动50人以上的就业。
    申报途径: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审定。
    所需材料:1.申报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简介;2.申报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县级以上水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4.县级以上(含)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5.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6.县级(含)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证明;7.其他材料。
    补贴标准:野生动植物经营加工类原则上每个补贴50万元;野生动物繁育类原则上每年补助50万元;野生植物培育类200元/亩?年。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五、省级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项目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发[2011]52号)
    申报条件:合作社工商注册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工商注册社员数不少于100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运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有集中连片的产业基地;无环境、质量、安全等事故。
    申报途径:进入四川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信息库,向工商注册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申报
    所需材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个专业合作社不低于5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支持环节按照《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1号)及每年《现代林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和省财政下达资金文件执行。
    补贴方式: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县级报账制。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级财政统筹)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六、省级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
    项目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1]89号)
    申报条件:工商注册并正常运行,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地。
    申报途径:进入《四川省财政扶持家庭农场项目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申报。
    所需材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补贴标准:每个家庭农场8—15万元。
    补贴方式: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县级报账制。
    资金来源:省级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七、中央财政支持林下草本、木本中药材建设补贴试点
    项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
    申报条件:有一定林下经济发展基础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申报途径:向中央财政支持林下草本、木本中药材建设补贴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所需材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补贴标准:草本中药材:不超过种苗、肥料成本的30%,上限1000元/亩;木本中药材:100元/亩。
    补贴方式: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县级报账制。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八、农村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项目依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62号)
    申报条件: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增收的较小规模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途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林业和财政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所需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
    补贴标准:贴息资金的贴息率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具体贴息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指标、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项目一般应当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累计贷款(以下简称两类贷款)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申请对其中一类贷款贴息的,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含);项目单位同时申请对两类贷款贴息的,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为4000万元(含)。
    补贴方式: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九、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项目依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1号)
    申报条件:有先进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人员、有示范辐射基地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
    申报途径:在上年度,由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预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省林业厅通知的具体要求正式申报。
    所需材料:成果入库编号、证书或授权使用协议、项目申报书,基地落实材料。
    补贴标准: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1号)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分别按照项目实施类型和推广成果的难易程度每个项目补贴50—200万元。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一次性下达县(市、区)财政,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合同约定具体兑现方式。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科学技术处

    十、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依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加快推进10个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机制的通知》(川委厅[2014]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6号)
    申报条件:以现代林业重点县为主,现代林业产业基地规划范围内,按照《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标准》建设的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和基地内的基础设施。专业合作社、涉林家庭农场、林业专业大户等可以申报
    申报途径:县级林业部门负责筛选项目,逐级专报省林业厅。
    所需材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
    补贴标准:按照每年《XX年现代林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执行。
    补贴方式: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县级报账制。
    资金来源:省级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产业处

    十一、省级现代林业园区
    项目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4]93号)
    申报条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意见》([2014]93号)建设的现代林业园区,园区承建方专合组织、涉林家庭农场、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可以申报。
    申报途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达到标准后向市级人民政府申报,市级林业、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并联合报省级林业、农业、财政部门批准。
    所需材料:园区的建设情况、达标考核情况、县级、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等。
    补贴标准:评为省级现代林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300—500万元。
    补贴方式: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县级报账制。
    资金来源:省级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产业处

    十二、新一轮退耕还林
    项目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
    申报条件:1.农户有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意愿并自愿申请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坡耕地流转给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须与退耕农户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等具体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3.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工程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施工;4.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按照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赋予管护等责任,确保质量达标、验收合格;5.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认定条件按照国家、省或工程县(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途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退耕农户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到工程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所需材料:1.农户自愿流转退耕还林申请书;2.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协议书;3.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4.新型林业经营主题有关工商登记证明材料、组织结构代码证等;5.工程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补贴标准:300元/亩(种苗费补助)。
    补贴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现金补助或实物补助)按项目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生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十三、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1号)
    申报条件:1.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穴盘容器、良种穗条嫁接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育苗技术培育良种苗木;2.具有国有育苗单位的书面委托定向育苗的委托书(协议);3.申报者具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4.依法建立了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种苗来源去向清楚,认真执行了标签制度;5.国家和省级种苗质量抽查合格,上年度没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6.培育品种进入当年补贴树种名单。
    申报途径:国有育苗单位和其书面委托的定向育苗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逐级申报。
    所需材料:良种苗木培育面积、良种品种(与良种证书相符)、预计苗木生产数量和出圃数量(要求与统计年报相符)、良种种子(穗条)来源、采用的新技术、申请补贴资金量等,并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木本粮油树种还需赴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实施采穗、嫁接、出圃现场“三监管”的承诺。
    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没住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具体补贴标准由省林业厅根据年度不同树种良种苗木培育成本商财政厅研究确定。
    补贴方式:采取直接拨转方式分配。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省林木种苗站

    十四、森林公园
    项目依据:《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5]11号)
    申报条件:符合省级森林公园申报要求。
    申报途径: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逐级申报
    所需材料: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超过10年以上未编制或修编的不能申报)、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成立的编委(编办)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
    补贴标准:50万元/个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
    资金来源:省级财政
    省厅业务对接部门:省森林旅游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