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7〕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有关金融单位:
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林业厅、省国土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省林业厅、省国土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化我省林业金融服务,创新、推广林业金融新模式、新产品,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服务绿色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林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林业、国土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从支持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高度,持续深化林业金融改革,将金融服务融入林业生产发展以及林业资源的抚育、流转、交易、收储、赎买等各个环节,力争至2020年,林业各项贷款余额和户数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实现40个林业重点县林权收储中心建设和运转全覆盖、重点县各乡镇林业金融服务全覆盖、林业生产周期贷款全覆盖、林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信贷全覆盖、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林业经营主体授信全覆盖,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做出更大贡献。
二、优化林业金融资源配置
(一)提供林业全周期信贷产品。各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林业生产周期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在日常生产经营方面,大力推广林农小额直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业贷款无还本续贷、普惠金融卡等金融产品和模式,为林农、林业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3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根据不同林木生产周期,设计推出3~10年的林权抵押贷款等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贷款品种,努力解决林业生产中遇到的“短贷长用”问题。加强与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合作,大力推广期限10年以上的林权按揭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期限最长可延至30年。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优势,加大对战略储备林项目、林业生产基地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投放。
(二)创新林业抵押担保模式。各金融机构要把握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方向,探索制定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以不动产权证和林权证抵押融资,盘活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资产。借鉴三明、武平等地经验做法,采取整村推进、银村共建模式,发挥村级合作担保基金作用,发展“银行+合作基金+村委会+林农”的普惠制林业金融,有效解决单户林农抵押难、融资难问题。主要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各地扶贫部门合作,发挥好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提供5万元以内、3年期以下、不高于基准利率的扶贫小额贷款,减轻林农的融资成本负担。
(三)支持发展林下经济。根据林下养殖、林下种植、森林旅游、林下产品经营加工等林下经济特点,推广经济林木、果树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电子仓单质押贷款等产品,加大林下经济信贷资源投入。金融机构在核定林业企业和林农授信额度时,要考虑林下种养植物,尤其是易监管、具有持续产出能力的种养植物的增信作用,合理评估其资产,增加贷款额度。对与上下游具有稳定购销关系的林下经济项目,鼓励发展“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农产品订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畅通林下经济产、供、销环节融资服务。
(四)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农发行、国开行省内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纳入抵押补充贷款支持范围;依法合规通过PPP、特许经营等模式,为地方政府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提供融资服务,对现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推进的商品林赎买项目提供后续资金支持,促进重点生态区位内林业资源的保护。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生态公益林补偿未来收益权质押或保理业务,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的“中征应收账款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进一步盘活林业资源。积极创新与林业碳汇项目规划期相匹配的林业融资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资源探索开发碳汇未来收益、碳排放权等质押产品,并加强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合作,提供林业碳汇交易结算、贷款、投融资、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以下略)